苏州市徐州商会印章管理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印章是苏州市徐州商会(以下简称商会)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,为了加强商会印章的使用管理,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,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,保障商会权益,方便业务联系,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、民政部、公安部颁布的《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》及苏州市民政局、苏州市工商联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结合本商会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冠有“苏州市徐州商会”字样的印章,包括各种业务专用章、财务专用章和分支机构用章,以及商会领导的签名章,均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商会印章(商会公章、商会钢印、商会法定代表人印章,包括方章、签字章)由商会秘书处专人管理;商会财务专用章和商会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由一人同时保管。保管人因公外出,应将印章临时移交会长指定的人代管,不得影响公务。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,商会领导指定人员代管,并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、空白信笺、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商会印章。
第五条 所有的用印文件,经办人均应将商会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。
第六条 商会印章使用应在商会秘书处内,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,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商会秘书处以外使用。如办理业务确需带出,需经商会会长或秘书长同意,经办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共同外出办理。
第七条 商会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,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,未经商会领导批准,不能使用印章。
第八条 用印时,经办人员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用印的时间、批准人、用印部门、文别、事项、发送单位、用印数量、经办人员等内容,商会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、整理、立卷归档。
第九条 商会分支机构印章要有专人妥善保管,平日随用随锁。重要的文件、材料、报表等,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原稿或者复印件备查。
第二章 用印范围及程序
第十条 以商会名义发布的决定(决议)、布告(通告)、通知、通报、报告(请示)、批复和公函等文件,应由主办部门用“发文稿纸”拟稿,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(签字),报会长或分管副会长签发后,再登记、编号、用印。
第十一条 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,由购买部门提出申请,按照权限,经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审签后,登记,用印。
第十二条 凡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文件、资料,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本人(或其书面授权的商会副会长)审阅同意后,方可登记,用印。
第十三条 各专项工作,要按照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求,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项工作批准的权限,经批准后,登记,用印。具体工作流程由秘书处制定。
第十四条其他事项需使用商会印章者,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。非日常性事务用商会印章,均需由秘书长审核,商会会长或分管领导批准。
第十五条 商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,无权使用该单位印章对外签署任何文件,如合同、协议、证明、聘书等。
第十六条 商会分支机构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,在商会内使用;用印应按制度办理,事先须经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,无批准手续,一律不能用印。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,以便备查。
第十七条 商会分支机构第一负责人对本机构印章使用负全部责任。
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,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。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,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;触犯法律的,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。
第三章印章的启用和变更
第十九条 商会的印章由商会秘书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刻制。商会各分支机构因名称变更、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,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,由分支机构提出申请,经商会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审核批准后,由商会秘书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刻制。
第二十条 新印章启用前,商会秘书处应行文明确启用时间,并说明同时废止旧印。收回旧印章,按规定销毁或封存。
第四章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9年5月31日苏州市徐州商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