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市徐州商会议事规则
(2019年5月31日苏州市徐州商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)
为了加强苏州市徐州商会(以下简称商会)的民主政治建设,贯彻民主集中制,进一步规范商会的工作,提高议事效率,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:
1.商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府的规章,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,不违背商会章程。
2.必须维护以会长为首的商会理事会的权威,维护商会的整体形象;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,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。
3.严格执行会议制度,做到按时参会,围绕议题思考问题并发言。
4.坚持群言堂,不搞一言堂,就事论事,用最短的时间阐明个人观点。
5.会员对商会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,须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将议案交到秘书处,以列入会议进行讨论。
6.商会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提前将会议时间、地点、内容报商会秘书处,以便协调相关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及相关人员参会,商会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商会的领导和秘书处的指导,接受会员的监督。
7.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要积极参加市工商联召开的相关会议及有关活动。
8.凡以商会名义与外部签署的协议、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,只能由会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代表商会签字。按照分工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在职责范围内,只要不违背集体的决策、决定精神,有权代表商会处理具体事务,在分管的工作范畴对外代表商会领导;但涉及本人或本人所经营公司的有关问题,必须借用商会名义帮助处理的,要事先报告会长,经同意后方可实施,或由受其委托的秘书长一同协助处理。
9.因工作或个人正当需要,要求商会出具证明、介绍信的一般事项应报会长同意,重要事项要经会长同意签字,重大事项要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,秘书处方能予以办理。
10.会议议题(提案)的表决,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。
11.为加大会议决议执行力度,每次会议应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一简要汇报,凡对执行有难度的,应予以说明或提请复议。
12.对会议内容,特别是各项决议,由秘书处专人负责实况记录,会后整理“会议纪要”,并通报各与会人员及备案存档。